(一)运动员资格审查
如比赛前、比赛期间及比赛结束后出现运动员参赛资格不符合的情况,将一律取消该名队员参赛资格和成绩。
(二)举报或申诉: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其他违纪行为,均有举报和申诉权,申诉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仲裁委员会。
(三)弃权和罢赛处理办法:
1.正常弃权:赛前运动员确因伤病或赛中受伤(或突发急性病)者,不能参加比赛或继续比赛;
2.非正常弃权:除以上正常弃权范围外,其他均属非正常弃权,其中在比赛中的参赛队员按规定时间迟到超过10分钟者,判该场比赛弃权;
3.罢赛:因运动员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运动队、运动员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时间超过15分钟者(经说服教育工作后,由裁判长计算时间)视为罢赛;
4.处罚办法:a.对正常弃权的运动队(员),保留已获胜轮次比赛成绩;b.对非正常弃权的运动队(员),取消已获胜的比赛成绩;c.对造成罢赛的运动队(员),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
(四)陪同规则:
比赛中运动员或随员亲属凡有围攻、谩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或被直接罚红牌者,给予取消参赛资格,如情节非常严重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