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中国境内已生效判决、互联网公开报道、现行法律法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医眼看法”结合案例展开一些分析与探讨,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诉讼依据。
上一篇,我们借着上海基因编辑试验女童事件,讨论了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路径下的伦理审查问题。要理解今天的监管为何被设计成现在的样子,得把时间拨回2018年——那起真正改写了中国基因编辑规则边界的事件。
2018年11月26日,时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已于当年11月在中国出生,其CCR5基因经过CRISPR-Cas9技术修改,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消息随即引起舆论哗然。122位中国科学家发表联署声明,指责其严重违背学术伦理与学术规范,坚决反对并强烈谴责。后经调查,该研究伦理审查材料系伪造。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这起事件被很多人称为“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关键不在“基因编辑”四个字本身,而在它越过了几条清晰的红线。
其一,是生殖系与体细胞的分野。基因编辑按作用对象可分为两类:编辑体细胞(如血液、器官、脑组织),改变只影响受试者本人,不传给后代;编辑生殖细胞或胚胎(生殖系),改变会写进可遗传的基因组,传递给后代。贺建奎编辑的是胚胎,属于生殖系编辑——影响的不只是露露和娜娜,还有她们未来的后代。这与上海基因编辑试验(针对患儿本人的体细胞)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其二,是医学必要性的问题。露露、娜娜的父亲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艾滋病并非“无药可治”;通过规范的辅助生殖与阻断手段,本可避免母婴传播。以编辑CCR5来“天然抗艾”,对儿童健康带来的脱靶风险与长期未知代价,与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匹配。
其三,也是最致命的——伪造伦理审查。基因编辑婴儿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须通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审查。而法院认定,贺建奎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将基因编辑胚胎植入体内。这不再是“审查尺度”的问题,而是底线被直接击穿。事实上,当时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等十大禁止情形。
该事件的直接结果是刑事定罪。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贺建奎等人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
该事件更深远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推动了《民法典》写入了基因与胚胎科研的伦理红线。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基因与胚胎科研的伦理红线首次上升至基本法律层面——贺建奎事件正是其最重要的立法背景之一。
此后,监管逐步收紧: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出台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修订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确立伦理审查的刚性要求;2022年《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搭建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到2026年5月1日施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第九条明确,“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从深圳贺建奎事件到上海女童事件,一条清晰的监管逻辑浮现出来:《民法典》明确底线,《条例》要同时管住两类风险。一类是贺建奎式的生殖系红线——绝对禁止,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另一类是IIT式的体细胞前沿——允许探索,但必须通过严格的学术与伦理审查,守住收费红线与利益冲突声明。前者是“不能做”,后者是“怎么做才合规”。一部条例,两条线。
对患者与公众而言,理解“基因编辑”不是单一概念,生殖系与体细胞天差地别,是避免被“全球首例”式叙事裹挟的第一步;对医务人员与科研者而言,伦理审查不是橡皮图章,伪造即触刑,收费与利益冲突的红线同样不可碰;对法律同行而言,非法行医罪在科研场景的适用、基因与胚胎科研的民事侵权与行政责任边界,可能成为新的争议地带。
八年过去,贺建奎已刑满释放,但那条被写进民法典的红线,和2026年落地的《条例》,会成为所有后来者必须面对的边界。从2018年的那对双胞胎,到上海女童,监管的进化仍在路上——而它的代价,不该总是由最脆弱的个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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