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尚展示及相关责任人)
(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营收和利润,
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导致2018-2022年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2026〕4号2026年4月2日)
当事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
刘梦龙,男,1955年1月出生,易尚展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彭康鑫,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程士玉,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招瑞远,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钟添华,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董事、人力资源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王震强,男,1975年7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焕洪,男,1989年12月出生,时任易尚展示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尚展示及其控股股东刘梦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彭康鑫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公司、刘梦龙、程士玉、钟添华、招瑞远、王震强、陈焕洪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尚展示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86,042,732.71元、78,560,265.89元、325,975,495.63元、319,320,150.19元、70,332,882.1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7.65%、7. 51%、31.83%、39.73%、53.91%,相应虚增的营业成本65,300,161.38元、41,897,835.01元、235,084,576.99元、507,249,793.78元、68,722,800.90元,虚增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利润20,742,571.33元、36,662,430.88元、90,890,918.64元、-187,929,643.59元、1,610,081.2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18.24%、45.77%、104. 07%、-31.12%、1.08%。
易尚展示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半年度虚增收入已于2022年11月冲回。
二、易尚展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刘梦龙安排下属通过虚构向供应商付款等方式转出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外欠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2020年、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93,156,655.82元、9,2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0%、0.53%。截至2020年底、2021年底,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84,414,398.86元、92,114,797.92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4%、7.76%。
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易尚展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2年6月底,有关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业务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调整事项明细表、资金登记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尚展示上述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梦龙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彭康鑫知悉并参与部分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程士玉按照刘梦龙的授意,参与安排签订部分无商业实质合同及相应资金转账事宜等,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招瑞远招揽有关客户配合虚构业务,知悉相关合同实际未执行,未能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钟添华作为人力资源总监,知悉并审批部分高管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对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管薪酬金额仅包含公司账户发放部分的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其本人亦收到体外银行账户发放的费用,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震强、陈焕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定义务,对相关异常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相继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四人均是易尚展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刘梦龙作为易尚展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安排易尚展示相关人员虚构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康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的组织者或决策者,知情和参与程度较低;第二,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其因病休养,无法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第三,2022年1月以后,公司控制权和管理团队变更,其被排除在实际管理之外,仅名义上担任财务总监;第四,类似案例中,存在财务负责人未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第五,和本案其他人员的责任认定相比,对其违法事实认定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其实际过错。综上,其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标准,请求将其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调整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减轻罚款金额并缩短市场禁入期限。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有法定的保证责任。彭康鑫作为易尚展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依法负有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责任,该项责任系由法律法规规定,未参与决策、主导实施或具体执行,部分情况未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等均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彭康鑫身为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部分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仍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足以证明其未勤勉尽责,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其在涉案违法行为中的参与情况;
第四,当事人所提个案均与本案存在差异,无法简单类比。
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700万元;
三、对彭康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程士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招瑞远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六、对钟添华、王震强、陈焕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梦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彭康鑫、程士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决定:对刘梦龙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彭康鑫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程士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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