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下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二章创建高质量孵化载体第三条 对经区级孵化器主管部门年度运营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孵化器运营主体,每成功孵化培育1家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按每家1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四条 对在区孵化器主管部门运营考核中达到优秀的孵化器运营单位,按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主管部门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区级考核扶持的基础上,额外增加20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 对在区孵化器主管部门运营考核中连续两年达到“优秀”,并报区管委会同意的高质量孵化器载体,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第三章附则第六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满足的条件。第七条本措施不溯及过往,实施前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纳入市孵化器管理。第八条 本措施涉及的区级孵化器认定管理以及具体申报指南,由区科创经服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措施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除区管委会已审定或同意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第十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第十一条本措施自2026年*月*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年。宇辰管理——可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代理、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双软评估等政府资助/资质类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755-2332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