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纪委,关于宝安区委统战部至今仍不思悔改,妄图技术性顽抗到底,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检举控告-补充完整版
致:深圳市纪委监委、宝安区纪委监委,关于宝安区委统战部至今仍不思悔改,妄图用“程序上的闭门”掩盖“实体上的违规”,并试图用“报考条件”扩大“健康信息”的处理范围,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检举控告——补充完整版
前言:今年(2026)年6月13日及6月22日,市委市政府连续召开了两场会议,《全市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推进会》,靳磊讲话,覃伟中、戴运龙出席;《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召开 ,把正确政绩观贯穿干事创业全过程各方面,以实干实绩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靳磊讲话,覃伟中主持,林洁出席。
请深圳市纪委监委和宝安区纪委监委认真学习领会市委、市政府连续两次关于真抓实干、全面从严查处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会议精神;并将会议精神贯彻到查处干部违法违规问题的实际行动上!
检举控告人:胡木匠,男,41岁,深圳户籍,大学学历。
被检举控告人:深圳市宝安区委统战部;
联系电话:0755-88176991;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7楼。
检举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检举控告人(单位)在办理本人准备报考神学院所召开的协调会议事项过程中,擅自在内部协调会上公开本人患病隐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立案核查;
2、请求责令被检举控告人(单位)撤销此前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中“闭门会议不构成泄露”、“基于报考条件可披露健康信息”等错误认定,对本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3、请求对被检举控告人(单位)违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滥用“报考条件”扩大解释的行为,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政务/纪律处分。
二、事实与理由
近期,深圳市相继召开了《全市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推进会》及《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会议明确指出,要将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攻坚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以实干实绩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
然而,与上述会议精神和严打态势极不相称的是,深圳市宝安区委统战部仍顶风违法违纪!仍不思悔改,妄图用“程序上的闭门”掩盖“实体上的违规”,并试图用“报考条件”扩大“健康信息”的处理范围。此等顶风违纪态度极其嚣张,影响极其恶劣!
违纪违法事实如下:
时间:2026年3月24日;
地点:宝安区流塘路东区4号基督教宝安堂5楼会议室(内部协调会);
场合:关于本人胡木匠(报考)事项的内部协调会,参会人员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若干。
行为经过:
本人因须经教堂推荐报考神学院事项向宝安区委统战部请求协调,被检举控告人(单位)作为经办和分管人员,在未经本人任何授权、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上述内部协调会上主动提及并披露本人患有疾病的具体病情,并以此作为不予办理的理由之一。会后本人就此向该单位要求复查,该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其中给出两点抗辩:
理由一:“会议为闭门形式,参会人员仅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未向社会公开,故不构成泄露。”
理由二:“谈及健康问题是基于报考条件规定,属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直接相关事实。”
后果:本人患病信息属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被在内部会议上当众援引作为行政答辩理由,导致知情范围在单位间扩散,造成本人精神困扰及人格尊严受损。
与市委、市政府当前大力倡导的“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背道而驰,性质恶劣。
三、被举报行为违反的纪法规定(逐条反驳其《处理意见书》谬论)
谬论一:“闭门会议=未公开=不违规”
反驳:隐私泄露与“是否向社会公开”是两个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闭门”仅限制空间范围,不豁免“未经同意披露”的违法性——内部协调会的参会者仍属“他人”,把本人患病细节拿到会上当答辩素材,本身就是把履职中获取的隐私向外(横向单位)二次扩散。
纪检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同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
谬论二:“报考条件=可以谈病”
反驳:即使核查报考资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健康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且原则上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第二十九条)。核实是否“患有影响履职之疾病”只需结论性判断,具体病种、病程、诊疗细节远超"最小必要"范围——被举报人把病情细节搬到协调会上当答辩论据,既无本人单独同意,也非实现审核目的所必需,属典型的过度处理和违规披露。
补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违规提供他人的,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 本案虽未必到刑事门槛,但已触碰政务处分红线。
四、证据清单(复印件附后,原件自留)
1、宝安区委统战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证明对方自认“闭门会议谈病”且认为不违规;
2、内部协调会参会人员名单:汪夺(西乡街道统战专员、女性)、西乡办事处公共服务办中年女性工作人员、辖区公安代表(流塘警区王亮警长、公安政保代表(未具名)、宝安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柳洲、科员黄文俊、宝安区基督教三自会主席罗思延、教堂勤务人员:吴海明和吴如华、宝安堂牧师揭秋富、王牧。
3、会议通知——证明非本人授权场合;
4、包含录音、时间戳和字幕的证据光盘今年4月16日已通过EMS快递向深圳市纪委监委和宝安区纪委监委寄出,并于次日4月17日妥投。
检举控告人:胡木匠
2026年6月29日
证据1:
证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