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缴了社保也可能赔N+1?广东高院2025最新裁定:裁判规则已彻底逆转
副标题:公交司机获赔5.8万 → 快递员索赔被驳回 —— 同一部法律,相隔五年,结果天差地别。HR和法务必看的裁判演变全梳理。
先说一个真实案件。
徐某,深圳罗湖区某公司员工。
公司给他买了社保,五种险种齐全。但问题出在缴费基数上——公司没有按他实发工资足额缴纳。
徐某发现了,直接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有三条:
- ✓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不提供劳动条件
- ✓
未及时足额支付年终奖
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一路打到仲裁、一审、二审,徐某都没拿到补偿金。
他不服,申请再审。
2025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
省高院的理由很明确:
"某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案号:(2025)粤民申1239号。
这就是目前的终局答案。
但这个答案,并不一直是这样。
一、五年前,同样的情形,员工确实告赢了
2017年底,深圳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F某做了一件和徐某几乎一模一样的事:
- 1.
发现公司长期不足额缴社保
- 2.
给公司发函要求依法足额购买社保
- 3.
公司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没补缴
- 4.
F某发《被迫解除通知书》,提起仲裁和诉讼
结果呢?
F某在职约9年,离职前月均工资6400余元。
最终拿到近5.8万元补偿金。
同样一件事,同样在深圳,同样打到了广东省高院。
2019年——支持。
2025年——不支持。
中间发生了什么?
二、还有这两个案子,也赢了
裁判规则的变化,不是一个案子偶然的"同案不同判"。
在2018-2021年期间,深圳"不足额缴社保→被迫解除→索赔补偿金"这条路径,是有大量成功先例的。
案例二:保安公司案
案号:(2021)粤03民终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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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请求书》→公司未补缴→发被迫解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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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
"公司确认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书面请求公司为其足额缴纳,公司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两个案子加起来,折射出2018-2021年间深圳的基本裁判口径:
只要员工走完"书面要求补缴→等一个月→公司未补→被迫解除"这套程序,法院就支持。
三、转折点:2023年
2023年,深圳中院的一份判决,让整个规则开始松动。
案例三:快递公司案
案号:(2023)粤03民终5509号
Z某,2008年入职某快递公司,收派员岗位,干了15年。
离职前月均工资8200元,但公司在养老、生育、工伤保险上,全部按2757元基数缴纳——差距巨大。
Z某的操作程序和之前的案子一模一样:
仲裁、一审,都支持了Z某,判公司支付约11万元补偿金。
但深圳中院二审改判了。
深圳中院给出了两个核心理由:
理由一:行政救济途径优先
"对于社保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均是由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Z某的社保权益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
理由二:老员工"默示认可"规则
"Z某作为一名入职长达十五年的老员工,从每月工资所扣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金额中核算,其理应知悉S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基数,但其仅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补缴,在此之前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社保缴纳基数和方式。"
这两个理由,成了此后所有同类案件的"标准答案"。
四、2024年,深圳基层法院全面跟进
案例四:光明区法院案
案号:(2023)粤0311民初9112号
Y某,2005年入职某电子公司,干了18年。
他的操作路径和前案完全一致:发补缴通知→等一个月→公司未补→发被迫解除通知。
光明区法院驳回。
判决理由几乎逐字复制了深圳中院2023年的论述:
"首先,被告已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未足额缴纳的问题,原告应当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主张。其次,原告于2005年12月21日入职……其作为老员工理应知悉被告为其缴纳社保的基数,但其仅在离职前一个月向被告提出补缴……不属于被告单方面的过错,亦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案例五:同法院第二案
案号:(2024)粤0311民初3313号
C某,2019年入职,干了4年多,同样路径,同样被驳回。
光明区法院还补充了一句关键论述:
"被告已为原告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费基数低的问题,但原告的社保权益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即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的救济途径。"
五、2025年,广东高院一锤定音
(2025)粤民申1239号再审裁定的意义,不在于它说了什么新的东西。
它的意义在于——省高院正式表态,将2023年以来深圳两级法院的新裁判口径确认为全省统一标准。
回顾一下这个演变:
结论很清楚:
"不足额缴纳社保"不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员工应通过行政投诉+强制征缴途径救济,而非直接仲裁索赔经济补偿金。
六、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变化?
因为这不是"法律变了",而是法院对同一部法律的解释变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从来没改过。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也从来没改过。
改变的是裁判尺度。
对于HR和法务来说,这意味着:
如果你还停留在"2019年的案例库里"——你以为员工不足额缴社保发起被迫解除就一定要赔,你可能会过度恐慌。
如果你完全不了解历史——你以为"从来都不赔",你也可能低估某些边界情形下的风险。
正确的认知是:
- 1.
目前广东高院明确不支持"仅以不足额缴社保为由"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 2.
但——这不等于社保不合规就高枕无忧
- 3.
员工如果同时叠加其他法定解除事由(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等),结果可能不同
- 4.
行政合规风险仍然存在:税务部门可以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罚款
七、HR实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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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梳理近3年在职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发现不足额及时补缴 |
| 即使当前裁判口径有利,也要准备:已建账户证明 + 存在行政救济途径 + 补偿金金额抗辩 |
|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社保缴费基数约定,保留员工签字确认记录 |
特别提醒:
按照目前的裁判逻辑,"老员工长期未提异议"是法院否定被迫解除的重要理由。
但这个逻辑的背面是——入职不久就提出异议的新员工,可能不适用这一规则。
对于新入职3-6个月内就发现社保基数问题并持续交涉的员工,法院仍有可能作不同判断。谨慎对待。
八、给员工的务实建议
如果你发现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发工资:
❌ 不要直接发被迫解除通知书索赔
这条路在当前裁判口径下大概率走不通。
✅ 正确的维权路径是:
- 1.
向公司提出书面补缴申请(保留快递单/邮件/微信送达凭证)
- 2.
向税务部门(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强制征缴
- 3.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责令限期缴纳
- 4.
如果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等),综合评估、一并主张
注意:
如果你入职时间较短(不满一年),且入职后很快就提出了社保基数异议,并持续与公司沟通交涉,你的情况与判例中的"15年老员工突然发难"有所不同。此时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个案评估。
九、不确定你的风险有多大?先测一下
以上分析的是广东全省当前的主流裁判口径。
但每个案子的变量不同——入职年限、工资构成、社保差额幅度、是否存在其他争议事由——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属于"可以告"还是"告不了",不需要立刻花钱找律师,可以先用下面这个工具做一轮免费初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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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由AI驱动,仅供初步参考,不能替代律师的专业判断。涉及实质维权,仍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最后说一句
这篇文章不是在教企业"可以随便低缴社保"。
恰恰相反——
社保合规是大势所趋。
2025年广东已试点社保基数AI核验系统,税务部门对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的稽核能力在快速增强。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政风险(强制补缴+滞纳金+罚款),远比劳动争议风险更值得企业警惕。
这篇文章想说的是:
搞清楚裁判规则,是为了不恐慌,也不侥幸。
该补的补,该合规的合规。
本文案例信息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及法律实务界公开分析,作者对案例信息进行了核验与整理。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互动引导】
你们公司社保按什么基数缴的?
是实发工资全额缴,还是"最低基数一刀切"?
评论区聊聊——也可以说说你在哪个城市,你们那里的裁判口径是什么样的。
点个「在看」,转给你身边的HR朋友。这个坑,他们可能还不知道已经变了。
📌 作者:李春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 执业十年以上 专注企业合规与劳动法实务 | 公众号「商事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