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鼎益丰”系列非法集资相关案件,依法对80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上述两案系同一非法集资犯罪集团所涉关联案件,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分别审查起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该系列案件分批次、分层级的精准处理策略。
从涉案人员层级来看,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唐吉强等50人,系该犯罪集团中下层执行及辅助人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隋广义等30人,为该犯罪集团的核心组织者、领导者。
就指控罪名来看,隋广义等核心人员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职务侵占罪等重罪,显示隋广义等核心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对应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凸显了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唐吉强等50名中下层涉案人员被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法律评价更侧重于打击非法集资链条中的资金募集、技术支持等辅助环节。从犯罪构成来看,该类罪名对应的主观方面,通常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提供相关帮助”,而非具有直接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因此对应的量刑幅度整体相对较轻。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通常表现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经营等用途,主观上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融资的真实性、模式与规模,资金用途,资金流向,是否肆意挥霍、隐匿财产与携款逃跑等综合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案均明确指向“深圳市鼎益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鼎益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表明司法机关已将上述境内外关联主体纳入同一犯罪集团范畴进行整体评价,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跨区域、跨境非法集资犯罪的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