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东律师 · 关税法海关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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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最迫切的问题往往是:能不能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走私案件的特殊性、“少捕慎诉”政策的影响以及实务操作策略四个方面,分析走私犯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走私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第二种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有两个关键要素需要逐一分析:一是量刑预测,即当事人可能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二是社会危险性评估,即取保后是否存在逃跑、串供、干扰证人等风险。
关于量刑预测,如果偷逃税额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第一档量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取保候审的空间较大。如果偷逃税额在50万至250万之间,虽然法定刑为三到十年,但如果存在从犯、自首等减轻情节,取保仍有可能。如果是单位犯罪,偷逃税额在20万至100万之间或100万至500万之间同样具有取保空间。如果偷逃税额超过250万(单位犯罪超过500万)且没有减轻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此时取保候审的难度显著增加——《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的审查要点:法定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评估(前科、家庭纽带、工作稳定性)、退缴违法所得意愿、实践中还有是否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
近年来,“少捕慎诉慎押”已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政策方向。其核心要求是:对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这一政策对所有刑事案件均适用,走私犯罪也不例外。
在走私案件中,“少捕慎诉”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非暴力型经济犯罪,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趋于宽松——走私犯罪属于典型的非暴力犯罪,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为逃跑或串供风险,而非人身危险性;第二,对于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批准率明显上升;第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会更加审慎地评估逮捕的必要性,而非逮了就批的形式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政策并非“走私犯一律取保”。对于走私活动的组织者、主要出资人、有前科或存在明显逃跑风险的当事人,逮捕仍然是常规措施。“少捕慎诉”的意义在于,它为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当事人提供了更现实的取保机会。
走私案件中的取保候审存在一个关键的“窗口期”——刑事拘留后的37天。
这个数字来自两道程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期限。两者相加即为37天。
在前30天内,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的量刑范围、退缴违法所得意愿等。如果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当事人在拘留阶段即可释放。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案件将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第30至37天期间,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此时是争取取保的第二个关键节点——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从量刑预测、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情况等角度论证取保的可行性。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将转为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取保的难度将大幅上升——虽然逮捕后仍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司法实践中批捕后再取保的比例相对较低。
⏰ 37天窗口期
前30天→公安机关审查取保;第30-37天→检察院审查批捕(第二次取保机会)。超过37天被批捕→取保难度大增。家属必须把握这37天。
除取保候审外,监视居住也是逮捕的重要替代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1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监视居住的强制程度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在当事人不符合取保条件但又不具备逮捕必要性时,可作为折中方案。
如果当事人在37天窗口期内未被取保、已被批准逮捕,仍有最后一条救济路径——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方式、监管措施等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执行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非常严重——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不仅取保会被撤销,而且对新罪而言,当事人能否成立自首也存在重大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后主动返回羁押场所并供述的,虽可在特定条件下认定自首,但前罪的自首效力不会向后延伸。这一风险在走私案件中尤为值得关注,因为走私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
此外,取保候审不等于必然缓刑。司法实践中的数据显示,取保候审后最终被判实刑的比例并不低——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社会危险性与缓刑的适用条件(宣告刑三年以下+悔罪+无再犯危险)并不完全重合。当事人和家属应有清醒认识:取保候审是程序性的强制措施变更,而非实体性的从宽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取决于具体案情、量刑预测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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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东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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