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
资助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2、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应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资助条件:在深圳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1个月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并完成备案。
资助标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属合同制资助项目,首次申报的应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第二年、第三年申报的应分别为2025年度、2024年度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条件:获得ISO、IEC、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4、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属合同制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并承诺将研究成果免费推广,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5、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且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