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过社保追缴无限期的文章,有网友看了,说自己在深圳,前几年的社保单位没有缴纳,去申诉仲裁,不予办理;
咨询了在深圳方面相关人员,深圳现行的制度确实是这样的。
为什么全国社保能无限期追缴,但只有深圳限定了2年,原因是深圳有国家立法机关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基于这项授权,深圳可在某些领域做出一些符合深圳特色的变通规定;在2者不一致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合于深圳法规。
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规定是: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深圳为什么要单独设立这一条呢,主要原因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平衡营商环境和员工权益;深圳的快速展得益于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很多优秀企业投资建设;
同时,深圳的人员流动性大,如果允许对年代久远的社保进行无限期追缴,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设定2年时间,可以促使员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从而维护营商环境的稳定。
促使员工尽早维权;员工每月可查工资条看社保是否足额缴纳,员工发现未缴纳可及时申请补缴;
在条款中明确了2年的计算时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这2年就是黄金期,你知道企业未给你缴,或者不缴了,需要在这2年内进行申诉,这样也能更好的固定和保留证据,有助于行政效率和事实查明。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也是按着深圳当地的法规进行判定的,例如以下的案件,编号(2025)粤03行终987号,杨某申诉其2007年到2015年的2份工作,公司都未给缴纳社保,但法院最终以超过追缴期,不予受理。
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粤03行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深圳市社保局作出36号、3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前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中,杨某某于2024年8月1日向深圳市社保局投诉:深圳市某制品厂未依法为其缴纳2007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某礼品(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要求予以追缴。深圳市社保局经审查,认定杨某某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期限,分别作出36号、3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费的缴交系按月缴交,杨某关于应以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权利被侵害之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