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5年8月5日凌晨,深圳54岁的张女士因突发腹痛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场本可通过专业急救体系避免的悲剧却悄然上演。按深圳市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张女士本应被送往距离更近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然而,出车的深圳健安医院急救站工作人员却未执行调度指令,擅自将患者拉至该急救站所属的深圳健安医院。从凌晨0:53被送入健安医院急救室,到上午9时许最终被转入龙华区人民医院,期间延误长达近八个小时,张女士最终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120急救体系运行的广泛质疑:作为公共救援资源的救护车,为何可以无视调度指令、擅自改变送医目的地?当事医院为何在明知自身救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强行“截单”?违反急救调度指令的行为,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文将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维度,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系统分析。
二、事件事实与违法行为认定
(一)基本事实经过
2025年8月5日凌晨0时23分,张女士因突发剧烈腹痛,家属紧急拨打120求救。120《出车单》明确载明,出车分站为“健安新健”(深圳健安医院新健急救站),推荐送往医院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张女士女儿称,事发时她在异地求学,由父亲帮忙叫的救护车,家属明确表达的意愿也是前往龙华区人民医院抢救,而“我家距离三甲龙华区人民医院才2.8公里,离健安医院3.8公里,无论是直线距离还是行车距离,都是离区三甲更近,所以120才把我妈派给区三甲。”
然而,抵达现场的深圳健安医院急救站工作人员未执行急救中心调度指令,而是将患者拉去了该急救站隶属的深圳健安医院。据病历记录,张女士于凌晨0:53被送入健安医院急救室,当时神志清醒、贫血貌,上腹部有压痛;凌晨1:33,CT检查确诊“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张女士已出现休克症状;凌晨1:34,健安医院相关负责人在病历中记录“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然而,在此后的近八个小时内,患者迟迟未能转院。据龙华区卫健局的调查,健安医院于凌晨2:45在与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快速通道交流群中表示“血压现在是30多……能不能现在马上转过去?”凌晨2:51又表示“病人病危,已经转不过去了,不转了”。直至早上8时许,患者血压有所上升后才被转院。龙华区人民医院病历显示,当天早上9时许入院时,张女士已“神智昏迷,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并极重度贫血、脾动脉破裂出血及脾门血肿、急性肾损伤、电解质紊乱等13项症状,紧急手术后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离世。
更令人震惊的是,调查显示健安医院并非首次实施此类违规行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5年11月,深圳健安医院曾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被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罚款7.6万元,主要违法事实是该医院于2025年8月4日转运患者杨某及2025年8月5日转运患者张某某时,均未按医疗急救调度指令将患者转运至相应的医院救治。这表明健安医院的违规行为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主观故意。
(二)违法行为的法律认定
深圳市卫健委的调查认定,深圳健安医院未按120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相关规定,且连续两次违反急救调度指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公共救援体系根基”。
三、刑事责任分析
(一)医疗事故罪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三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违反了业务上的特定注意义务;四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的认定:
第一,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健安医院急救站工作人员明知120调度指令要求将患者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仍擅自改变送医目的地,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调度指令的违反,已构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更为严重的是,健安医院在凌晨1:34即已确诊患者“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患者已出现休克,且院方在病历中记录“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却迟至上午9时才将患者转院,延误时间长达近八个小时。其间,院方甚至明确表示“病人病危,已经转不过去了,不转了”。这种明知自身救治能力不足、却既不积极转院也不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行为,无疑符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认定标准。
第二,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病历记录看,患者在健安医院期间病情持续恶化:凌晨1:33确诊腹腔大量积血并出现休克,凌晨2:45血压已降至30多毫米汞柱,上午9时许转入龙华区人民医院时已神智昏迷、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是一种病情进展迅速、死亡率极高的急危重症,抢救时机每延误一分钟都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健安医院作为一级医院或二级以下规模的民营综合医院,显然不具备处理此类血管外科急危重症的手术条件和救治能力——这正是120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医学原因所在。健安医院强行“截单”后将患者留滞近八小时,直接导致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窗口。一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确认延误转院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医务人员则可能面临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而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先例。有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行政责任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对本案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深圳健安医院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院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
此外,《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处罚幅度的合理性争议
健安医院连续两次违反急救调度指令,第一次发生在2025年8月4日(转运患者杨某时未按指令送医),第二次发生在次日(转运张女士时再次违规),两起违规行为间隔仅一天,且均造成了严重后果。7.6万元罚款和暂停院前急救服务六个月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匹配,值得探讨。
从比较法角度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属于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急救调度指令具有公共命令的属性。急救网络医院无视调度指令、擅自将患者转运至自身医疗机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急救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急救体系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如果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则难以保障急救体系的正常运行。事实上,家属对这一处罚结果亦难以接受,已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暂停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三)急救网络医院资质的吊销问题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授予了急救网络医院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资质,但这是一种特许经营权,而非当然权利。急救网络医院以自身商业利益凌驾于公共急救规则之上,其继续持有急救网络医院资质的正当性已经受到根本性质疑。深圳市卫健委已组织对全市院前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措施。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急救体系的公益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五、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健安医院作为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知晓120调度指令的法律效力和医疗急救的专业规范,却故意违反调度指令擅自转运患者,其过错明显。此外,健安医院在确诊患者腹腔大量积血并已休克后,明知自身救治能力不足,却未及时采取转院措施,延误长达近八个小时,已构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健安医院应当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诉讼进展与司法鉴定
目前,关于医院抢救延误、转院不及时等问题,患者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后续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健安医院的违规转院行为和延误救治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若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过错比例)是多少。
从医学角度看,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是死亡率极高的血管外科急症,抢救成功的关键在于尽早手术止血。患者在被确诊腹腔大量积血并已出现休克后,理论上应在一小时内接受手术,否则死亡率将急剧上升。健安医院作为一级或二级以下规模的民营综合医院,显然不具备处理此类血管外科急症的手术条件和救治能力,将患者滞留近八个小时,客观上造成了抢救时机的彻底丧失。司法鉴定一旦确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健安医院将面临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三)急救调度系统的连带责任问题
值得探讨的是,120急救调度系统是否存在系统性的监管漏洞。深圳市急救中心对全市120急救网络单位拥有统一指挥调度的法定职权,如果急救中心未能有效监督急救网络医院的执行情况,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现有情况看,健安医院能够在短时间内连续两次违反调度指令,说明急救调度系统在执行端的监督机制存在薄弱环节。深圳市急救中心已表示正在“全面梳理和优化急救调度系统,推进急救指挥调度全流程监督”。这一改进如果能够在制度层面加以落实,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制度反思与完善建议
(一)急救调度指令的法律效力与执行保障
120调度指令是急救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严格保障。目前,违反调度指令的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来体现,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其威慑力可能仍显不足。建议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调度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行政处罚外,应当明确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以体现对公共急救秩序的充分保护。
(二)急救网络医院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本案暴露了急救网络医院资质管理中的一个深层问题:一家具备急救网络医院资质的民营医院,为何可以在连续两次违规后仍保有急救网络医院的资格,直至本案曝光后才被暂停服务六个月?这说明急救网络医院的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建议建立更加严格的急救网络医院动态考核与退出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及时吊销其急救资质,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防止类似机构“换壳”后重新进入急救体系。
(三)急救监管体系的强化
广东省卫健委已回复家属称,将督促深圳市卫健委对深圳市所有120急救网络单位、120急救站进行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院前急救服务。这一全面检查对于排查急救体系中的安全隐患具有积极意义。更长远来看,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急救服务监督机制,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患者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完善急救服务的全过程记录与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次急救服务都在可监督的框架内运行。
(四)民营医院参与急救体系的利益冲突规制
民营医院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既是对公共急救资源的补充,也带来了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当民营急救网络医院在执行急救任务过程中,面临“将患者送往最合适的救治机构”与“将患者拉回本院以增加业务收入”两种选择时,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后者可能占据上风。本案即是这种利益冲突的典型体现。建议对急救网络医院的遴选标准、运行规则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进行专项规范,明确禁止急救网络医院利用急救资源进行“截单”行为,并建立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七、结语
深圳救护车违令致患者死亡一案,以一条生命的逝去暴露了院前急救体系在运行机制、监管力度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深层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追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医疗急救领域违法行为的立体规制框架。然而,行政处罚7.6万元、暂停院前急救服务六个月的处罚结果,与一条生命的消逝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仍值得社会各界的深入思考。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急救指令的执行关乎每一个公民在危急时刻的生命安全保障。当急救网络医院能够无视调度指令、以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共急救规则之上时,整个急救体系的公信力都将受到侵蚀。张女士的不幸离世,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在急救体系建设和监管中不能有丝毫懈怠。唯有将每一次违规行为都置于法律的严格审视之下,让每一个责任主体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让急救体系真正成为守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坚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