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这样的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认定3个关键:
1.具有 “重大性”:虚假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性事项,例如本案证监局已处罚,直接推定造假影响重大;
2.具有因果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中,股民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前购买的股票产生的亏损计算至基准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
3.赔偿范围有限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纠纷获得赔偿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即便符合索赔条件,法院也会参考股票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扣除该风险后认定损失。
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公益调解机构)进行损失测算。该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避免价格倚高或倚低;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参考指数涵盖深证综合指数、申万通信行业指数、申万通信终端及配件行业指数及大数据概念指数(即“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
经测算,该投资者各项损失合计987580.82元。
是否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公司承担测算损失的50%。

这起案件,正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生动实践!
康美药业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中国落地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案例。2021年11月,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该案是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共5万多名原告获赔偿总额近25亿元,创下此类案件赔偿总额之最。
新《证券法》首次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根据该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更是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即符合条件但未明确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均自动纳入诉讼范围。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公平高效地赔偿了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数百名投资者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集中索赔,避免了各自分散起诉带来的诉讼重复与资源浪费。这标志着中国证券纠纷解决方式从“单兵作战”向“集约化诉讼”的深刻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