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1)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2)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5.3.4 建筑玻璃幕墙项目以下情况应进行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并应采取调整玻璃幕墙朝向及布局、控制玻璃幕墙面积、降低玻璃可见光反射比、或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等措施降低光反射影响。(1)建设项目在住宅、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2)建设项目在城市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第八十九条 安装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反光影响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等材料,防止玻璃幕墙反光对周围居民和动植物产生不利影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和方案审批。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标准,并对玻璃幕墙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以及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3.《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SJG 188-2025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
3.0.1 设置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对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内倾斜玻璃幕墙且在评价范围内无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2 其他建设项目应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3.0.4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无内倾斜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取建筑外墙投影外延至不小于玻璃幕墙最大高度 5 倍的水平距离;2 对于有内倾斜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在本条第 1 款的基础上扩大至满足反射光影响控制要求的距离。3.0.8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敏感目标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敏感建筑中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与水平面夹角 0°~45°范围内的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中点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 30min;2 对道路干线的行车轨迹线,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 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3 凹形弧面玻璃幕墙设计与设置应控制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并应计算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区域及辐照值。3.0.9 建筑玻璃幕墙材料可见光反射比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25 的玻璃;2 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 20m 以下及一般路段 10m 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3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 0.16;4 玻璃幕墙外表面的金属构件不宜采用可见光反射比大于 0.30 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4.4.2 可选用砂面玻璃、压花玻璃等非镜面玻璃。4.4.3 可采用玻璃与其他亚光材质面板构成的组合幕墙。4.4.4 可采用外遮阳构件、外挑的穿孔金属板等措施,降低反射光的影响程度和范围。4.4.5 可利用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和道路两侧的绿化降低反射光影响。4.4.6 可采取设置遮挡构筑物等措施降低或消除反射光影响。1 方案设计阶段,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影响进行评估。(1)建设项目在住宅、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2)建设项目在城市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3 对敏感建筑中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与水平面夹角 0°~45°范围内的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中点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 30min。4 对道路干线的行车轨迹线,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 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5 重要变化:按2025年深圳地方规范规定可以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第5.3.1条: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SJG 188-2025第3.0.9条: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 0.16。声明:本公众号持续更新关于幕墙设计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文章,旨在传递与分享相关知识信息,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任何专业意见或建议。文章部分图文资料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