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6-04-30 11:4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服务,我局牵头起草形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5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dybzc@shenzhen.gov.cn)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附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7年起,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集中参保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参保人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次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6年9月至12月为我市202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
二、自2027年起,除本通知第三点另有规定的参保对象外,未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或者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中途申请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进入待遇等待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自待遇等待期满且按规定缴费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指未在本市或者其他地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待遇等待期的具体规则按照国家、广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当年或者次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跨两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可以同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和次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两个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仅缴纳出生次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退出现役6个月内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6个月内的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
四、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办理2026年9月至12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做好跨地区政策衔接,2026年8月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少年儿童和学生,自2026年9月起不再符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在其他地区参加202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2026年9月至12月期间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其当次缴费对应的待遇享受期间,本市连续参保时间按12个月累计计算;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中途参保缴费后,其当次缴费对应的本市连续参保时间以缴费到账之月至当年12月累计计算。
六、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和财政补助比例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府令第358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人员范围以及享受待遇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府令第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一)国家、省政策要求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要求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与断保人员约束机制,其中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要求设置待遇等待期并作出具体的规定。
2024年12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 号),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规定我省的待遇等待期规则,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修复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二)我市有关情况
我市少年儿童、学生每年9月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居民医保费,自当年10月至次年9月享受待遇;成年居民按月缴费,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自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的,可以从出生之月起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地区居民医保按年缴费,一般每年9月至12月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次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后,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此,随着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缴费模式不一致情况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员居民医保参保“断档”的情况出现。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和待遇享受时间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参照其他地区具体做法,《通知》明确自2027年起优化调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模式,具体包括设置集中参保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参保人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次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相应的居民医保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我市202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2026年9月至12月,未在该时间内参保缴费的,自2027年1月1日起计算待遇等待期。
(二)明确建立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
《通知》贯彻落实“38号文”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自2027年起建立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具体规则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不设待遇等待期的特殊人群:一是新生儿出生当年或者次年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跨两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可同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和次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如仅缴纳出生次年度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二是为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对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待遇等待期。三是对退出现役6个月内的退役军人等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明确居民医保过渡期相关措施
2026年9月至12月同时是过渡期,为做好政策衔接,避免中断参保影响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通知》明确过渡期措施:一是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及学生在过渡期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医保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二是允许2026年8月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但自2026年9月起不再符合条件在我市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和学生在过渡期内继续缴纳我市居民医保费,确保其参保连续、待遇不中断。
(四)其他
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时间计算规则相应优化调整。居民医保年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