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粉丝朋友提问:深圳一栋或单套仅有历史遗留普查回执的物业或只有合同的统建楼,债权人能不能向法院诉请当成其个人财产来拍卖清算


现深圳人民法院对历史遗留回执物业执行拍卖诉求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思路,可以先查封但不能执行拍卖,因为历史遗留回执的建筑未取得合法产权如“绿本”或“大红本”其房产的物权及产权都未经人民政府确权,所以先查封待政府部门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在执行拍卖,但这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显然是行不通的,那就等同于可以查封不可执行拍卖的结果!
当然这种案件审理的结果,其实不可以盖棺定论!不可以拍卖物业的所有权,那可不可以单独执行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使用权?实践中是有的,关键看诉讼策略看举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