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成立时间不长于5年,即于2021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②2025年度营收不高于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高于300人;
③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在深圳市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应提供不少于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2.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近3个月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即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3.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应为申请单位的研发人员。其中50%以上(含)应为全时在职,且近3个月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2)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请。
(3)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4)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应有可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学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销售收入或量产应用价值等,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