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成功化解首例海事行政诉讼争议
2026年4月15日,一纸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手中,为一起行政诉讼争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深圳Y公司与深圳海事局、蛇口海事局达成和解,深圳Y公司主动申请撤诉。这背后,深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的创新工作机制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全国首例依托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成功化解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为海事行政争议化解探索了一条新路径,提供了全新的“深海样本”。
2025年8月,深圳Y公司认为蛇口海事局在某船载危险货物险情处置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前Y公司作为涉案货物代理,因危险品谎报瞒报事由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是两桩关联民事诉讼的主要索赔对象。Y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试图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一步查明印度P公司的货主身份,厘清相关主体责任。

针对这起案情特殊,背后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若完全依赖传统诉讼程序,将面临取证难、周期长等诸多挑战。如何达到事结案了、双方共赢的局面,成为一道现实考题。在此背景下,2026年正式运行的深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接下了这道难题。
深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组建了由法院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业律师等组成的调解团队,先后组织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此次纠纷面临诸多分歧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涉案行政处罚中“托运人”认定、印度P公司证据材料证明力弱。争议双方存在诸多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胶着停滞状态。

对此,深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法、理、情结合,深挖症结堵点,一方面解释海安法与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区别,根据具体判例向Y公司详细阐明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认定标准,明确其作为货运代理的职责义务;另一方面就相关事实依法予以释明,解释行政处罚产生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不同体系,不应混同。
经过多轮“释法+调解”,双方立场逐渐趋近,最终在广州海事法院的见证下达成和解。Y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蛇口海事局就涉案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情况释明,客观陈述印度P公司与此案的关系,推动关联民事诉讼案件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回顾本次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对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的调解工作和结果均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纠纷化解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成功化解并非偶然,而是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工作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
2026年初,深圳海事局与广州海事法院联合印发《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化解海事纠纷,不断提升水上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质效。面对《通知》印发后的首宗行政争议,深圳海事局未因自身处于被告地位而消极应对或放任原告陷入漫长的其他民事诉累之中,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托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主动向前一步,在守好依法行政底线前提下,积极联合多方力量开展核查,精准把脉企业面临的实际困境,在严守监管底线的同时,精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下一步,深圳海事局将以此次行政诉讼成功调解为契机,持续深耕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全面深化跨部门交流合作,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兼具国际视野的调解队伍,加快构建涉海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网络,为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海事力量。
供稿 |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
编辑 | 党组工作部 邹猛
审核 | 党组工作部 杨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