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指出,残疾人所购置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可申请补贴。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申请流程分为申请、评估、补贴三个环节,具体如下:
残疾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窗口提出辅助器具申请。
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基本型的,由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含新区,下同)审核并组织适配评估(不具备开展评估条件的区残联,可委托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适配评估报告;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发展型的,由街道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评估并出具适配评估报告。
残疾人按评估报告,在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成人(耳背/耳内)助听器 3000元/台;儿童(耳背/耳内)助听器 6000元/台;骨导助听器 6000元/台。
对在深圳市内迁移户籍的残疾人,已在迁出地申请获准享受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的,当年度补贴经费由迁出地结算。
●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费用等于或低于适配目录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给予补贴;高于适配目录标准的,按适配目录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不按评估报告、超目录范围或未经评估自行购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已纳入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按规定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购置补贴。
● 《办法》明确,残疾人每人每年度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人不超过4件(套),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实际需要申请辅助器具的,不受件(套)数的限制。日常生活易耗类辅助器具,每年申请一次,在补贴限额范围内计为1件(套)。残疾人当年度申请的辅助器具在下一年度补贴的,计入下一年度补贴的数量。
同类型辅助器具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后方可再次申请,辅助器具使用年限以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发票日期为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