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围绕婚恋交往中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他人感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给出了明确司法裁判结果。案件当事人顾某与罗某原为同事,二人在 2018 年相识后,罗某曾多次向顾某表白,顾某因知晓罗某的已婚身份,当时明确拒绝了罗某的交往请求。
2023 年 8 月,罗某再次主动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持续向顾某示好追求,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之下,顾某选择相信其表述,与罗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以核实婚姻状况,但罗某始终拒绝提供相关证明,二人还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
后续顾某通过自行查证得知,罗某自始至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这一事实让顾某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进而出现抑郁症状,为缓解心理创伤接受心理咨询治疗,顾某共计支付了近 2 万元的心理咨询费用。为挽回自身损失,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造成其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阶段,罗某当庭提出抗辩,认为顾某未能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罗某是否应当对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活动诚信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展开审查。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罗某在与顾某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原则,同时侵害了顾某的人格尊严。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罗某的欺诈行为与二人恋爱关系的建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顾某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存在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罗某向顾某支付相应赔偿金,截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