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考察、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二)涉及表彰奖励、发明专利、较大贡献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经通知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3〕7号)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少于100名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每名申请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荣誉或奖项、职业技能竞赛业绩、技术创新效益、专利、行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无需参加评审,直接列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扣除该情形人数后,为专家评审确定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名额。专家评审确定的候选对象中,同一任职单位(独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超过5人,从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的候选对象不超过10人,按评审结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察小组,对评审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方式为现场考察,通过考察了解候选对象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实际表现情况,从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无误的确定为拟认定人选。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资助有效期为4个年度(即从认定之日起至认定满4年的当年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