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深圳某公司限制员工如厕的消息在网络引发热议。据网友爆料,该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场所后,将卫生间蹲坑全部封堵,仅保留小便池供员工使用。有员工质疑此举系为防止员工"带薪拉屎"。
员工反映:装修异味未散即搬入 如厕权益受限
据爆料员工称,该公司新装修的办公室气味尚未散尽即要求员工入驻办公,引发对甲醛危害的担忧。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新办公区卫生间蹲坑全部处于封堵状态,员工上班期间仅能解决小便问题,无法正常如厕。

"这是逼迫员工在上班之前就把所有生理需求处理干净,可这根本不现实。"该员工表示,若工作时间突发排便需求,不知如何应对。
多地曾现"如厕管理"争议 法律专家指或涉侵权
此类对员工如厕的限制并非首次出现。2025年2月,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三兄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布的《如厕管理规范》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文件规定,员工每日仅在6个指定时段可如厕,其他上班时间"小号"不能超过2分钟,违规将面临100元罚款,并称规定依据为《黄帝内经》"为了员工身体健康"。
事件曝光后引发舆论强烈反弹。2月16日,佛山市有关职能部门回应称,涉事公司如厕规定已被叫停撤销,相关部门已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该规范在试运行期间因员工不认可已取消。
针对此类规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指出,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公司擅自罚款违反劳动法规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则强调,监控员工如厕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司法判例划清"合理需求"与"违纪脱岗"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因如厕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2025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中,员工刘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单日最长停留超6小时,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法院认定公司解雇合法。
而另一起案件中,北京某公司员工李某因腹痛如厕3分钟遭解雇,法院则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万余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正常生理现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指出,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构成擅离岗位,但长时间、高频次滞留卫生间,已明显超出人体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可能构成违纪。
专家建议:管理制度应兼顾合法性与人性化
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满足内容合法合理、程序合法两大条件,不得侵犯员工基本权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民主讨论,经平等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