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侦查阶段存在非法拘禁、伪造《归案情况说明》、原审判决采信非法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重大事实。
在此之前,控告人曾于2025年9月28日向2025年广东省委巡视组反映相关情况。该事项后被转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办理。2025年,申请人收到龙岗区人民法院发送的短信
控告人认为,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回复属于典型的敷衍性答复,未启动任何实质性核查,严重违背了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宗旨。理由如下:
一、 被申请机关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由其“自查”无法保证公正性。
控告人所控告的对象,首先是作出原一审判决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即(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刑事判决)。
控告人此前提交的材料中,已明确指出该院在一审程序中存在剥夺被告人质证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篡改证人证言,违法排除无罪证据,甚至涉嫌伪造签名等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将针对龙岗区法院的控告事项,转交给龙岗区法院“自行办理”,并要求其自查是否存在错误,这无异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毫无保障。
该院在回复中仅简单复述案件流程,对控告人提出的具体违法事实(如庭审被带离、伪造签名等)只字不提、未予核查,即是明证。
二、 回复内容属程序性“复读”,缺乏实质性核查。
该回复的核心逻辑是:“你上诉了,被驳回了;你申诉了,也被驳回了;所以你的判决没问题。”这完全是一种循环论证,是对控告人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如证明2010年5月10日被非法控制的《暂扣单》、证明侦查阶段无传唤手续的《卷内目录》、证明二审程序违法的法律文书等)的无视。回复中称“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判决存在错误”,但龙岗区法院并未说明其“核查”了哪些材料、调取(或不调取)了哪些证据(如一審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为何申请人提出的非法拘禁和非法证据排除理由不成立。这种不说明理由、不展示核查过程的回复,本质上是“走过场”,目的是为了结交办事项,而非解决问题。
三、 现时代法律闭环:上一级将申诉材料“层层转回”原审法院,堵死了控告人的救济通道。
挖告人此前已向深圳中院、广东高院、深圳市检察院申诉,均被驳回。此次通过巡视组交办,是希望上级监督力量能够介入,打破原审法院、原审管辖法院“自说自话”的困局。然而,深圳中院(二审法院)作为上级,却再次将材料转回给其下级法院即龙岗法院“处理”,这实质上形成了“申诉—驳回—再申诉—再驳回”的闭环,使得控告人的合法诉求始终无法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综上所述,龙岗区人民法院对2025年省委巡视组交办事项的处理,是典型的“文来文往”、“只转不办”,其回复内容空洞,未触及任何实体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告人权利和对巡视监督严肃性的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