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内容
服务机构已完成租用智能算力开展AI大模型训练(包括预训练、有监督微调、强化学习等)、推理(阶段性训练成果的验证性推理)服务事项,对接受的深圳市训力券兑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
(二)《2026年提质增效“十大计划”》;
(三)《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24〕1号);
(四)《深圳市训力券实施方案》(深科创〔2025〕4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单个持券单位资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持券单位以所持训力券抵扣支付智能算力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实际结算总费用的50%,如属初创企业的,不超过服务合同实际结算总费用的60%,以审定的兑现金额为准,同时不超过接受的训力券金额。
(二)支持方式:对持训力券单位事后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接收训力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智能算力服务且提供相关服务时已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的服务机构;
②申请单位与持券单位应无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2.其他
①对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在2024年7月31日(含)至2026年4月12日(含)期间完成的智能算力服务兑现,如属合同项目提前完成,需提供提前完成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单位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③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⑤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制条件:
①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训力券的,不予兑现;
②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本次兑现期限内的,不予兑现;
③训力券有效期与申请训力券对应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同一合同仅支持兑现一次,过期未使用的训力券不予兑现。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4月13日(截止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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