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审判长刘招华)
一、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严重程序违法,“记录人”岗位违法,合议庭成员需要核查
核心事实:“《审判笔录》注明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招华
人民陪审员:闵素本、曾秋凤
书记员:陈平(法官助理兼任)
记录人:尤玉婷
公诉人:廖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辩护人1:何桂婵,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2:吕成刚,广东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诸多规范性文件规定:《庭审笔录》只有书记员有资格记录。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分别二个岗位,没有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庭中,辅助人员只有二个岗位人员,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无“记录人”岗位,“记录人”是非法人员,没有资格进入法庭、参加庭审、更没有资格做《庭审笔录》。
本案庭审笔录显示法官助理实质履行了书记员记录职责,或记录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证据链的合法性及判决的效力。 作为法律从业者,这些程序细节往往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对三个核心疑点进行逐一剖析:
1. 法官助理陈平兼任书记员是否违法?
结论:若陈平在庭审中实际担任了“记录人”角色,则涉嫌违法。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及上海海事法院等相关规定(虽为地方法规但具有普遍参考意义),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虽有交叉,但在庭审记录这一核心环节有明确红线:
*职责界限:法官助理主要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草拟文书等;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
*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需要制作笔录的,不得自行担任记录"。这是为了确保审判辅助人员与记录人员的分离,保障庭审记录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违法判定:如果笔录上记录的“书记员”或“记录人”是法官助理陈平,且其在该次庭审中实际承担了记录工作,这违反了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属于程序瑕疵甚至违法。
2. 记录人尤玉婷做庭审笔录是否违法?
结论:需核实尤玉婷的法定身份,若其无书记员任命或为临时聘用人员且未获合法授权,则违法。
庭审笔录的制作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书记员。
*资格要求:书记员是经法定程序任命的司法辅助人员。若尤玉婷仅是法院临时聘用的文员、实习生,或者其身份仅为“法官助理”而兼任记录人(同上条逻辑),则其制作笔录的资格存疑。
*程序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庭审笔录必须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若记录人身份不合法,该笔录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能力将受到根本性挑战,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
*核查:需要调取该法院当年的书记员名册或任命文件,确认尤玉婷在 2010 年该案审理期间是否具有合法的书记员身份。
3. 合议庭成员非法问题
2010 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合议庭应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
*核查:调取法院当年文件,确认人民陪审员闵素本、曾秋凤合法身份。
二、合议庭成员、记录人未签名且未注明时间,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核心事实:(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庭审笔录》最后的合议庭成名签名是空白的,记录人签名也是空白的,还没有注明时间。
庭审笔录是法庭审理活动的客观记载,是判决书形成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庭审笔录必须由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这些法定要件缺失,意味着该笔录的形式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庭审活动已依法规范完成,进而可能影响基于该笔录作出的判决的效力。
*违反法定形式要件
法律明确规定庭审笔录需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签名不仅是确认记录内容真实性的手段,更是审判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空白签名意味着无法确认谁主持了庭审、谁记录了庭审,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
*影响证据效力与判决公正
庭审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笔录没有审判人员和记录人的签名,也没有时间注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笔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甚至引发二审发回重审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时间注明的必要性
注明时间是确定诉讼时效、审理期限以及判断程序是否超期的关键。缺失时间信息,会导致无法核实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进一步加剧程序违法的嫌疑。
法律后果:这不仅是文书制作的疏忽,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在刑事审判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此类瑕疵足以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综上一、二的程序违法点,在案件复查或申诉中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
《庭审笔录》“记录人岗位”违法、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或违规记录,则主张该笔录不具备合法性,进而质疑基于该笔录认定的事实。
《庭审笔录》空白签名,在提交控告材料或申请再审时,应明确指出该判决书所依据的庭审笔录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导致庭审活动真实性存疑,是本案核心控告点或申诉理由,请求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查实的违法审判行为,可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监察部门线索举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