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0日
文档附件:
附件: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指引(试行).pdf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剩余砂石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工程建设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处置对象和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砂石是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料。建设项目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产生的砂石料可优先满足自用,自用外仍有剩余的,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有偿处置。具体处置范围如下: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
跨市的项目仅处置本市管辖范围内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二、处置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根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行业管理职责,指定对应的区相关单位为处置主体。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指定其他单位为处置主体。
跨区的建设项目,由涉及的区政府各自指定处置主体单独开展处置或联合处置。
三、建立分级处置体系
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砂石料的,依据预期处置收益(评估价)和资源量大小,实行分类分级处置,分为采取打包处置方式和单独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四、处置程序
(一)剩余砂石量综合分析评价
建设项目土石方需要外弃时,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土石方平衡方案、施工工艺等,参照《矿产资源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组织开展综合分析评价,并将钻孔资料、剩余砂石量等相关情况函报处置主体,抄送相应发展改革部门、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1.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且有市场价值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算砂石总资源量,明确区分项目开挖砂石总量、自用量、需有偿处置的剩余砂石量和作为工程渣土的土石方量,以及抗压强度等质量指标,编写砂石资源量测绘技术报告。若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已明确包含砂石资源量测绘技术报告的内容,可用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进行替代。
2.不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建设单位出具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建设项目施工开挖砂石综合分析评价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3.砂石资源量测算与统计时,应剔除填土、淤泥、淤泥质土、清表土,以及不满足《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建设用砂》(GB/T14684-2022)、《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DZ/T0341-2020)、《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2014)、《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15-119-202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砂石。
(二)销售底价确定
销售底价既可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也可参照相应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
1.按市场基准价确定。销售底价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应矿种的采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
2.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及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砂石处置收益评估(咨询)报告,并经3名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地质矿产、建筑材料、岩土等,包括1名矿业权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组成的专家组论证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处置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单位、评审专家、有关企业(勘察设计、测绘单位)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销售底价按评估价、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三)处置方案编制及审批
采取单独处置方式的,建设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并经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处置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核通过后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采取打包处置方式的,无需单独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及审批,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招标文件。
(四)砂石公开处置和收益缴纳
处置主体按区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处置,与受让方签订剩余砂石成交合同。
公开有偿处置后的收益应依法依规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五、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辖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处置方案依法依规落实剩余砂石处置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剩余砂石综合分析评价和资源量估算等结果,在项目概算审批时统筹考虑相关的处置费用等。依职责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依法依规处置,负责出具主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办理意见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施工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管理,做好剩余砂石处置必要工作经费保障。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审查和报送等,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依法依规处置。
(四)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依法依规处置,负责出具主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办理意见等。
(五)辖区政府及其指定的处置主体:辖区政府负责指定处置主体,负责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审批。处置主体根据处置方案委托公共资源平台公开销售砂石,并与受让方签订成交合同等工作,做好施工产生剩余砂石出让交易公告的各类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砂石数量、质量、市场行情价格与预期存在偏差等风险提醒。
(六)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施工产生砂石料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剩余砂石综合分析评价、资源量测算、处置收益评估和处置方案编制等工作;将项目自用的砂石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采挖砂石;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等。
(七)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砂石资源量测算和处置收益评估技术工作,负责保证砂石测绘技术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结果的真实准确、合理可信。
六、其他
(一)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利用价值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采挖砂石资源或擅自处置销售获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法依规查处。
(二)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开挖产生砂石资源量与公开处置时估算量相差较大时,按变更后砂石资源量核算处置收益,按多退少补原则在出让公告和成交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各区发现在本指引印发前,存在自行处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项目的,按以下规则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处置,若上级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应遵循新规定。
情形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实际销售收入的,按实际销售收入补交。
情形二:工程建设项目无实际销售收入,但有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成交的,按成交单价x自行处置砂石量进行补交。
情形三:工程建设项目无实际销售收入,也无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数据,但有同类项目砂石公开交易成交的,按全市同期同类项目成交案例的成交均价x自行处置砂石量进行补交。
情形四:工程建设项目无实际销售收入、无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数据,也无同类项目公开成交数据的,按全市同期所有项目砂石成交价的均价x自行处置砂石量进行补交。
(四)保密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指引进行处置。
(五)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概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作业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建设时间期限、施工工艺、土石方平衡方案等。
二、砂石基本情况
写明建设项目开挖土石方总量、自用量、剩余量、不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工程渣土量,砂石原岩名称、砂石强度指标等,以及剩余砂石的所有权人、临时堆放位置、测算单位、体积计算(天然密实体积、松散堆放体积)、测算方法和结果(总资源量、自用资源量、剩余资源量)、处置期限等。
三、处置方式
根据剩余砂石处置收益评估结果和资源量大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打包处置或单独处置),若为单独处置,需要进一步明确交易方式(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交易时间和地点等。
四、处置收益销售底价
明确处置收益销售底价确定的方式,建议销售底价的金额、对应销售的砂石料数量。当采用评估价时,应当写明其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
五、受让方相关资格要求和违约责任
明确受让方报名资格要求及其在处置过程中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各方的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
六、处置收益缴纳
受让方根据出让方出具的非税缴款通知书,处置收益应依法依规缴入国库。
七、风险提示
提示受让方在剩余砂石处置中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并明确受让方须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出现出让的剩余砂石估算数量、质量与实际产出数量、质量有较大偏差的风险;
砂石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砂石临时堆放、转运中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成本等;
设计变更可能导致的收益调整。设计变更后,施工实际开挖砂石资源量出现较大偏差时,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销售收益的详细约定,以及存在的风险。
八、其他必要相关的附件
与处置方案相关的附件包括:砂石资源量测绘技术报告、工程勘察资料、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处置收益评估(咨询)报告、交易合同范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