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仲裁后深圳起诉的劳动案件要特别注意管辖权问题
深圳某公司(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深圳龙华区)与劳动者邓某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不服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立案过程如下:深圳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向深圳龙华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于2026年1月22日审核通过(从提交立案申请到审核通过用了40天,这是深圳年底特色,平时也慢,但一般不会这么慢),并于2026年2月2日由龙华法院正式立案。劳动者邓某(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北碚区)起诉时间:邓晓胜于2025年12月26日向重庆北碚法院首次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被审核不通过;于2026年1月12日再次申请,再次被审核不通过;直至2026年1月13日第三次申请,方显示“已立案”。北碚法院最终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立案。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庆北碚区、用人单位住所地是深圳龙华区,两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双方分别起诉后出现管辖争议,需结合管辖规则认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 或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本案这类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情况,规则适用如下:“先受理优先”是核心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起诉的, 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若两个法院同时受理的,应当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述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情况,北碚法院的正式立案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早于龙华法院2026年2月2日的正式立案时间,因此按照规则,龙华法院作为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北碚法院管辖。(注:司法实践中,“受理时间”以法院正式立案时间为准,即便当事人更早提交申请,但未完成审核立案程序的,不认定为“先受理”,本案中深圳某公司申请更早但正式立案晚于邓晓胜,因此仍符合后受理移送的规则)本案已经体现该情形,即用人单位更早提交立案申请,但因审核流程等原因正式立案晚于劳动者,依然按照 正式立案的先后顺序 确定管辖权,后受理的法院应当移送案件。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比如劳动者完全远程办公、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则直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一方认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先确定两家法院的 正式立案时间 ,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的法院应当主动移送案件;
- 若受理时间无法区分、或者就移送结果有争议,由两家法院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直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不要轻信法院工作人员的口头说法。本案深圳某公司在提交网上立案后,多次通过12368联系法院催促审核工作,并询问工作人员这种抢管辖权的情况下,是否以线上提交时间为准。
轻信了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没有再做深入研究,导致虽然网上提交立案申请时间早,但没有全力以赴的去催促审核立案工作,或者直接到法院立案窗口要求现场立案,以至于正式立案时间落后。一个大意, 前功尽弃,后期还要花好多大洋去重庆开庭。关键是如果在深圳开庭,对于公司来说调解的筹码也能增加,现在没有了。损失惨重,纯纯的教训呀。2. 不要寄太大希望在提管辖权异议上。 这个管辖权异议成功的几率可以忽略不计,而且一个劳动案件,大多数当事人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折腾,都是要花钱的。我是深圳的侯芹律师,执业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如果本文对您刚好有点帮助,麻烦您帮我点个关注或者转发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