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6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09 20:04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我局组织开展2026年企业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以往年申报情况来看,提交审核集中在后期。建议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预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以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
特此通知。
附件:1.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4〕12号)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
4.企业申报端操作指引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5日
附件1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重构产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的项目。
本申报指南所称传统优势产业是指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行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5〕6号)
三、资助方式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申报单位数字化转型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软硬件产品、设备及工器具、云服务、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等一系列产品及服务费用,不含场地租赁装修或改造、市场宣传推广等费用。
1.硬件产品和设备费用及服务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推动数字化转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硬件产品、设备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数字化转型而购置的数字采集传感器、数字接口、网络终端、服务器、存储器、CPU等相关软硬件设备和生产设备,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开展设备改造等服务费用。其中,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等仅限项目所用设备配套、必不可少且专项用途的,如兼做办公或其他通用用途,将不予确认。
2.软件产品费用:包括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数字化产品使用费用,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应用软件购置费、软件维护费、软件租赁费、外协开发费。
3.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改造的治具、模具、工具、器具费用。
4.云服务费用:指云服务器租用等费用。
5.信息技术开发费用、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费用。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5.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6.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7.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20%;
4.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5.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五、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申请书(系统填报,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单位的证照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涉及控股母公司的需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3.申报单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4.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6.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官方网站下载)。
(二)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数字化转型立项证明材料(立项决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含项目数字化转型目标、执行进度计划、产品及服务清单等);
3.申报项目实施成效报告及佐证材料;
4.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软硬件设备及投入费用清单(样表详见附表1)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指各类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交付凭证等);
5.申报项目所涉及的数字化转型各环节场景要素清单(样表及示例见附表2);
6.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项目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项目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不动产登记等证明材料,项目组建的数字化团队人员、职务、社保缴纳证明等)。
以上材料(包括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项目申报系统登录路径
(一)申报方式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选择“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事项办理申请。
(二)申报方式二: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链接为https://cqt.szfb.sz.gov.cn)——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选择申报方向“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再点击上方的“立即申报”按钮进行项目申报。
七、项目申请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6年2月12日至3月27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网络填报截止前已提交后又被退回修改的,可继续提交在线预审,但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书面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所有项目均需在线预审通过后,方可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书需在线打印,以系统打印为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6年3月23日至4月3日(工作时间),到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
(注:网上预审通过后(申报状态:已预审,逞水印)请及时预约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27117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01744、88127031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注: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小程序。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请按照预约时段提交材料。)
八、资助核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核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审--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拟定资助计划--项目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自受理之日起12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限,其中专项审计1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90个工作日)。
十一、核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核准文件的行政效力
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扶持计划的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承诺在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不与第三方机构以实际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为条件签订合同;不通过向参与资金审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违法提前获取审核信息。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政策法规处投诉监督“二维码”
机关纪委投诉监督“二维码”
(二)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或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我局发现同一年度内不同单位使用同一联系人、同一联系电话,或者申请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本扶持计划项目严格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请各申请单位高度重视。
附表:1. 2026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费用明细
2. 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场景要素清单
附件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
(2022年修订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审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资助项目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结合各项具体的扶持计划审计标准使用。
一、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支出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4.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以前年度或批次已审计确认过的发票,不重复确认。
6.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7.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8.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盖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认,提供审计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名称应当与相关销售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发票载明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合同审查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
(五)经济事项审查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事项,不予确认。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须查验合同内容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合理判断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财务数据审查
资助条件与企业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挂钩的项目,不建议直接采用申报材料中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收入及支出等财务数据增加计算复核纳税申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审验大额收支凭证等审计程序。
(七)设备盘点
1.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个别扶持计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核查铭牌日期是否在项目建设期内。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
4.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入金额计算。
5.各具体扶持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电脑等硬件盘点标准,在具体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以及审计细则中明确。
(八)实施地审查
1.工程升级改造、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到实施现场查验。
2.涉及租金补贴项目,需核实场地面积是否与租赁合同内容相符。
3.部分项目,需到现场查验是否真实投入运营。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务内容。
(三)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四)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五)对于人员支出,按照具体扶持计划规定的人员范围、专业范围、项目周期、占项目总金额的限制比例,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人员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六)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一般不予以确认,个别扶持计划审计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均不予以确认。
四、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二)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三)凡发现已加盖我局或其他部门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五、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提供的模版编制。
(二)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四)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五)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额事项予以披露。
(七)接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后发生名称变更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为准。审计报告须对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内容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