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改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增加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委托执法规定,并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修改管辖权争议处理、回避申请处理、案件办理系统管理等规定,使之符合上位法要求与工作实际。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据悉,国家、省先后出台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文件后,《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执法主体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不一致。为破解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法律障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通过决定,三年内暂时停止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又将暂停适用期延至2026年8月31日。同时,随着深圳推进机构改革,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使之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机构改革相适应,完善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