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刘招华)时任龙岗法院院长插手案件于升官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已落马(2015粤高法刑终字第48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诉〔2010〕3431号》:“7、2009年春节前,周之在收到雪象村委给的2万元现金的慰问金后没有入学校的帐,将其中的9900元用于慰问患病的后
勤主任杨志村,其余1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指控罪状7的时间“2009年春节前…”篡改证人笔录时间“2008年春节前…”,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余1万元据为己有”,伪造“犯罪事实”。
附图:龙岗区检察院谢宇明、田康2010年9月20日对证人杨志村、田侠、许丽美笔录截图。证明证人笔录中慰问事情发生在“2008年春节前”,证明龙岗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7“篡改时间、伪造犯罪事实”。
附图:2009年学校收款收据。证明2009年村委慰问金学校已入账,证明龙岗区检察院指控7是虚假指控。
附图:判决书中判决7、物证书证、收款收据、证人笔录,自相矛盾。*附图:审判长刘招华法官编造的判决7,矛盾八出一览表。
三、关键程序违法证据链
1、证据矛盾被系统性掩盖
证人田侠称“2009-2010年4万元未入账”,但其同一人经手的收款收据:2009未入账却2010已入账;
兼职报账员无“入账”职权(入账属财务管理中心权责),其“未入账”证言无证明效力。
2、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法院缺失对以下关键证据调查:
①财务管理中心账目(可验证“开工利是”报销真实性);
②2009年奖教奖学金项目表(可证慰问金用途)。
四、判决核心违法事实与法律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事由(《刑事诉讼法》第56条)
1、伪造转账事实:
判决称“2009年前均转账支付”(收现金不入账伏笔),但证人黄燕文明确证实“2002年起支付现金”,在案无任何转账凭证佐证。
法律定性:虚构关键事实,违反证据客观性原则。
2、篡改证人证言笔录:
①证人黄燕文笔录中“慰问金用途由校长决定”、“已开具收据”等对被告人有利内容被隐匿;
② 证人田侠等关于“2008年慰问”的笔录被篡改为“2009年”,人为制造贪污时间点。
法律定性:隐匿、变造证人证言,构成非法证据。
(二)事实认定重大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未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刑诉法解释》第64条) ,
对有利被告的书证(收款收据)不予采信且无任何说明;
对矛盾证言(黄燕文与田侠关于支付时间、方式的冲突)未进行质证分析。
2、司法腐败直接干预
时任院长黄常青(已落马)插手案件;
法律依据:黄常青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审判人员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再审事由。
五、深圳龙岗法院拒不承认错误,2025年中央巡视组交办、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案件,其回复“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