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1-30 16:12:48
深财会监〔2026〕18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25〕14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除符合粤人社规〔2025〕10号文的《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2点规定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外,申报2025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2023、2024、2025年度)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5〕10号文规定的《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为做好新旧标准条件衔接,按照原评价标准条件以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或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报考取得《成绩合格单》且在有效期内(2023、2024年度)的人员,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五)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有效性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4.对于省外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按取得地政策执行。
(六)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须提供本人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截图(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八)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
(九)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十)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与2024年度一致。
(十一)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参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但可作为参考。
(十三)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申报人需在深缴纳社保,提交申报时,申报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申报人因下列情况导致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①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的,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②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在外地,社保缴交也在外地,但单位总部在深圳的,可通过总部单位申报,但须提交单位隶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以是单位开具的,或是工商部门网站企业信息截屏)。该情况仅适用分公司在外地,总公司在深圳的情形。
职称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至3月9日。申报人应在申报系统中将个人信息(含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应在3月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组织评前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3月9日18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完成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人将无法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27日18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18时。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个人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指南》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
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按区域选择评委会,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材料起算时间前及材料有效性截止日期后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5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填报“评前公示意见”栏(单位选择完成公示时间段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示意见语,单位可修改)。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录入公示情况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尽早完成审核、评前公示并于2026年3月9日18时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计入失信档案,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须在2026年3月31日18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参加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的申报人每人780元)。一经缴纳,概不退费。
我市职称评审,除按规定收取的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的评审费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职称评审相关的有偿服务等。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开设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政策要求,警惕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信息。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后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须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841、83938510,咨询QQ群:224373962)。
(二)2025年度申报资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会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
(三)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职称的,一经核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予以撤销。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指南
3.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4.2025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5.深圳市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工作规程
6.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
7.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创新实践类)
8.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
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
10.港澳专业技术人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历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原则,以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条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申报会计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热爱会计工作,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十条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会计师条件
第十三条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五章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十六条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丰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验,能解决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检查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主审(主管)人员。
(3)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取得较好成效。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4)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分析、可持续发展建设、税务筹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执行的会计财务法规制度、办法、标准、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6)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果2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条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3项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六章正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业务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主持一个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和经营决策管理,或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决策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
(2)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累计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累计15年以上且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或担任上述服务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累计20年以上。
(3)任高级会计师以来主持(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累计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鉴推广价值。
2.任高级会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改革,取得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实施效果。
(2)主持承担单位财务管理与制度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建立健全工作,形成系统报告或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单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4)主持内部审计、会计监督、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成效显著。
(5)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会计及相关创新实践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主持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取得业内公认显著业绩。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成效显著。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市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参与制订省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成效显著。
(9)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2)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③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5项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七章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申报评审时会员关系隶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且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3.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在有效期内)或符合本条第1点规定,任现职期间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突出的,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正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从事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1)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个人或集体项目负责人。
(3)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学员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鼓励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依照本标准条件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及相关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工作。
2.学历(学位),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复杂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具有不确定性、处理相对困难复杂、需要更多思考和解决方案的业务问题。
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的标准划分。其中:事业单位规模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标准划分。如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5.会计及相关部门,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部门。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特别说明除外。
7.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专业服务。
8.主持人(负责人),指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中位列第1名。主审(主管)人员等同主持人(负责人)。
9.参与,指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中位列前3名。
10.经济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
11.社会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与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视同省级研究课题。
13.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指章程中载明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对口的中央部委的会计及与会计相关的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等。
14.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指定期出版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15.专业论文,指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或申报职称时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申报人为第一(独立)作者,且在财政部会计司或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财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关司(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17.专(译)著,指在国内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专业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造性,且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学术出版物。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18.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创新实践活动成果。
19.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20.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重要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21.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2.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由中央有关部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以及粤港澳会计专业团体联合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且集中培训时间60天以上的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6年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附件2
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指南
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须通过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选择“专技人才”的“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事项,点“在线申办”后进入申报页面,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一、系统登录地址与用户账号
(一)系统运行环境
关于您的电脑和浏览器兼容性问题:
1.建议使用win7以上操作系统,谷歌Chrome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如使用其他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可能出现不兼容问题。
2.申报系统需要以PDF格式输出报表,请安装PDF官方软件。
(二)系统操作指引
申报人请认真阅读本文并自行查阅系统操作手册,如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能解决,可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三)个人和单位用户注册地址
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统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如无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再登录申办业务。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平台用户注册地址:
https://tyrz.gd.gov.cn/pscp/sso/static/register?tab=1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平台用户密码找回地址:
https://tyrz.gd.gov.cn/pscp/sso/static/sign/login-findpsw
二、个人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信息及材料是反映申报人情况的重要素材,是评审专家评判(含结构化定量评分及定性评价)申报人是否满足申报职称条件的重要依据。各申报人务必按要求,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规范的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一)填写业务申报信息
申报人需按照系统提示、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及本通知,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申报系统补充“基本信息”、填写“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现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信息”“申报的职称信息”“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个人自我评价”“工作负面情况说明”等内容,非必填项可不填。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1.“申报的职称信息”中的“申报类型”根据申报人情况可选择“普通申报”“破格申报”“转系列(专业)申报”。其中:(1)符合《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3点、第二十七条第3点规定申请按程序认定的人员,选择“破格申报”—“不参加面试答辩”。(2)其他破格申报类型,选择“破格申报”—“参加面试答辩”。
2.本次申报按注册地进行受理,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按区域选择评委会,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3.“专业行业组织”栏目,行业组织是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本栏目非必填项,有即据实填写,没有可以不填。
4.“现职称和技术专业职务信息”栏目,请如实填写“现资格类型”等信息。其中,“现从事专业(学科)”统一填写“会计”。
5.“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栏目,仅需填写2025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学习内容填写“在线学习”“参加考试”“论文撰写”“书籍出版”“课题承担”等。所有继续教育类型的“1学分”视同为“1学时”。该部分内容为自主申报,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申报人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为准(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的以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6.“业绩成果—项目情况”(含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内容只填写有效时间内的内容。非有效时间内的以及与从事本专业无关的业绩成果请勿填写(如,所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须在材料有效时间内,填报项目须为已投产、运用或结题的,未按要求填写的不予受理)。
7.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业绩成果、研究成果质量,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填报时,请按以下要求填写并命名项目名称: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任现职期间,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填入“业绩成果—项目情况”栏目中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以“制度标准类—XXXX”命名。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等。填入“业绩成果—项目情况”栏目中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以“创新实践类—XXXX”命名。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任现职期间,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按照成果类型,分别通过“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或“业绩成果—项目情况(课题项目)”栏目提交,以“理论研究类—XXXX”命名。完整符合《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方可作为1项理论研究类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如不提交理论研究类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的,需在非代表性业绩中提交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的理论研究类成果。
8.申报人以论文作为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应注意以下要求:①字数不少于3000字。②刊发论文的杂志期刊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栏目可查询,或为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③论文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并填写论文网址。④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电子期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⑤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⑥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9.申报人以专(译)著作为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应注意以下要求:①由国内专业出版社出版,且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不含音像电子图书)。②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出版物信息查询”栏目可查询。③编著不可作为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④图书馆馆藏版本与市场流通版本不一致的,以馆藏版本为准。
10.“个人自我评价”中“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的填写,需申报人对照本通知附件1《标准条件》中有关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条件的描述(第五章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六章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具体项(如“第十八条第1项”“第十九条第2项”,单个方面可填写多项)
11.“申报下一环节信息”填写。个人选择业务申报去向及业务审核单位。业务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系统获取不到社保缴交单位,或是业务需要报送给其他单位,则需要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申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添加到业务审核单位的人员列表中(通过业务审核单位用户在系统中进行操作:业务审核单位在人员管理“导入模板”中下载模板,然后在“人员导入”中导入人员信息。如果业务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一致则无需导入)。
12.填写个人信息中断后(暂未提交给单位用户审核时),可重新登录申报页面,点击个人申报页面的“用户中心”,进入该页面后,从“草稿箱”中找到原申报事项,通过“编辑”按钮继续完成信息编辑、申报(已提交单位用户审核的,申请人如需修改,需单位用户登录系统将申报事项“退回”给申请人)。
(二)事项材料上传
1.个人照片上传,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请上传本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电子证件照,要求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大小不小于128×180。
2.附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应由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核对后由审核人在每份材料首页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最后由申报人彩色扫描后上传(PDF格式)。附件命名需与填报的材料信息相对应。因系统设置每个附件大小不超过10M,材料内容较多的可分割多个附件上传。同一材料有多个附件的请在文件名中体现关联,并用序号区别。
3.“《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申报承诺书(个人)》”附件上传时,需上传: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申报承诺书(个人);“《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申报知情承诺书(个人)》”附件上传时,需上传: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申报知情承诺书。
4.“学历、学位证明材料”附件上传时,需上传: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②2008年9月以后境内取得的学历(学位)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报告。③境外取得的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5.“现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附件材料应与“现职称和技术专业职务信息”栏目填写的职称(职业资格)信息一致。其他证书请勿在此处上传,可上传至“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栏目。
6.“业绩成果—项目情况(代表作)”附件上传时,以实务工作项目作为制度标准类或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的,需上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该项目的正式发布文件、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所有材料均须包含本人姓名(应用彩笔标记)。
7.“业绩成果—项目情况(代表作)”附件上传时,以课题作为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的,需上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核心成果及项目立项、验收、体现课题或报告级别、申报人排名、申报人所做主要工作等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包含本人姓名(应用彩笔标记)。
8.“学术成果—论文及专著、译著、编著(代表作)”附件上传时,论文需扫描上传: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②刊物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③论文内容收录的网址链接、网站截图。④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封底,并用彩笔在目录中勾出本人所著论文。⑤核心期刊有关证明材料。我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我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申报人须提供与发表论文一致的word文档上传至“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栏目用于论文鉴定。
在境外发表的论文,除上传以上材料外,还须补充提供论文的中文翻译版本及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含各大高校图书馆或查新工作站)]。
9.“学术成果—论文及专著、译著、编著(代表作)”附件上传时,专(译)著需上传: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②出版物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③出版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核心成果(个人撰写的主要内容,全书都为个人撰写的,上传最能体现自己专业水平的两个章节全部内容)、封底。④国家版本数据中心(https://pdc.capub.cn)图书检索结果页。
10.“学术成果—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编写标准材料(代表作)”附件上传时,报告需上传: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②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采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公章)。③研究报告全文。
11.“非代表作业绩成果(包括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获奖情况)”附件可上传“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入选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案例库案例”的相关佐证材料。
12.“公司隶属关系证明”附件栏,仅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申报人需要上传材料。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须补充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其他情形的人员须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由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工商部门网站企业信息截图)。属于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市职称评审的,应在“《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申报承诺书(单位)》”栏目补充提交《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委托深圳职称评审承诺书》。
13.“破格申报材料”附件上传时,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根据《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点申报的人员,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申报时会员关系隶属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并加具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市注协咨询电话:0755-83515412、83515425、83515440)。
(2)根据《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2点或第二十七条第2点申报的人员,须提交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证书、《港澳专业技术人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历表》。
(3)根据《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3点或第二十七条第1点、第3点申报的人员,须提供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2名正高级会计师的《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需推荐人手写签名,并附推荐人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
1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内)”附件上传时应直接上传报告扫描件(需本人手写签名,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该报告需申报人描述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全面系统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等)、从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如以前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本次评审须有新材料或新业绩,并在报告中做第一条说明。
15.“申报人单位情况表”附件上传时,须在申报系统中下载空表填写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16.“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附件上传时,需严格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逐一上传除已在申报系统上传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相关材料。申报人员须已按要求完成考后审核,须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网址http://kzp.mof.gov.cn/)截取显示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的网页截图并上传,同时还需上传本人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通过考后复核方可取得成绩合格单)。
(2)任现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任职相关的原始资料(临时开具的任职证明不予认可)。
(3)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等考核材料[一般为《考核表》等原始考核材料,无法找到考核原始资料的,可由申报单位出具考核情况说明,该说明须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如考核材料未明确标注“称职(合格)/良好/优秀”考核等级的,需考核单位出具明确申报人考核等级的说明]。
①高级。大学专科提供近10年考核情况(2016—2025年度),大学本科、硕士等学历(学位)提供近5年考核情况(2021—2025年度),博士学位提供近2年考核情况(2024—2025年度)。
②正高级。提供近5年考核情况(2021—2025年度)。
(4)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材料。申报人员需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并截取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网页截图上传(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的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5)近三年(2023至2025年)参加会计及相关专业线下脱产培训连续5天以上的证明材料。主要指任现专业技术资格来能体现该项内容的结业证书等原始材料(临时开具的培训证明不予认可)。
(6)资格证书。上传有效材料时段申报人获得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澳门会计师及境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已在“现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附件栏目上传的资格证书,请勿在此重复上传。
(7)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材料时段申报人“入选专家库成员证明材料”“担任理事监事证明材料”“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明材料”“反馈意见并采纳证明材料”“担任兼职教师、校外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证明材料”。其中,“反馈意见并采纳证明材料”主要指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政府部门征求会计相关制度法规意见中反馈意见并被采纳的证明材料。
(8)入选国家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级以上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的证明材料,上传有效材料时段申报人入选、毕业相应培养工程的证明材料。
(9)有效材料时段申报人“援疆、援藏”的证明材料、“连续一年以上专项扶贫工作”的证明材料。
(10)“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或“2025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的PDF扫描件(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
(三)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6年3月31日18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参加评审。
附件5
深圳市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
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根据《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在深圳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标准条件》第二章基本条件规定,且符合第二十六条第3点或第二十七条第3点规定的,可申请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
二、申请人员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5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指南》如实填报信息。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通知、录取通知、毕业证书。
(二)2名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函》。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行政事业、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认定高级会计师提供)。
(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注师类高端人才认定高级会计师提供)。
(五)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认定正高级会计师提供)。
(六)代表性成果材料。
1.申请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超过3项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2.申请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四、工作单位审核环节安排和要求按照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规定执行。
五、认定与年度会计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由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并投票表决。
六、通过人员名单将同步在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公示后,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