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新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6)新丝路破管字第6号
东莞市新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197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关于东莞市新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路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01月15日出具(2025)粤1973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案件负责人:王茂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03月0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债权申报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 1 号天安数码城 H1栋14楼整层,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祥鹏13713081266、王茂华13929243001。
三、债权申报需交材料
申报债权前应先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见上),经管理人加为微信好友后,管理人会向债权人说明申报债权事宜及送达申报材料,债权人将该材料填报并按以下说明内容整理后发送至管理人微信,或邮寄至管理人邮箱1296002109@qq.com并告知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表》(单位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要签字和按手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料
1.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同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和签字,自然人需签字和按手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
(三)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如:
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
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须提交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款项数额及执行进展情况;
4.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须向管理人提供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须携带上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5.申报人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是复印件的单位需加盖印章,自然人需要在页角签字按手印),管理人可能会要求查看申报人提供证据的原件以质证。
(四)《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
(五)《债权人对指定微信号的确认书》。
(六)《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特别提示:
1.债权人提交的上述债权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
2.请先将电子版(pdf)申报材料发至管理人微信或者邮箱:1296002109@qq.com, 提交时请在邮件标题及文件中表明案号、债权人、材料名称,但需注意申报材料电子版不能代替书面版,最终以书面版为准,电子版的用旨在于提前进行形式审查和提高办案效率。债权申报时间以纸质版提交的时间为准,管理人收到纸质版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
四、债权申报材料填写须知
(一)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申报债权总额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利息及违约金等均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一天即2025年09月08日止,并附计算依据。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所申报债权的性质,如所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须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担保的信息。
(三)申报债权以外币结算的,债权人应按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一天即2025年09月0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四)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中陈述债权的形成原因,若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
(五)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特别提示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天2025年09月08日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四)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六)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而受托人不知该事实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不知该事实而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债权转让合同书或协议书。
(十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意味着债权能够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清偿。是否申报债权,由债权人完全自主决定。
(十二)在限期内申报债权,管理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补充申报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500元/件收取;
2.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1500元/件收取;
3.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
4.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6000元/件收取。
上述费用分段计算,不累加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微信公众号“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内容《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指引》。
七、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6年03月17日召开,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举行会议。管理人会在会议前数天再次对申报的债权人进行具体通知。
八、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联系。
联系人:何祥鹏、王茂华
联系电话(同微信号):13713081266、13929243001
注:请债权人务必在2026年03月02日前按要求备齐材料,邮寄申报材料后,申报人需与管理人确认是否收到申报材料,未经管理人确认的,视为管理人未收到债权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东莞市新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