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案有年限要求的,均计算至报名首日;工作年限以合同和社保年限为准。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个人条件与报名要求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2.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记录;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近两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认定有违纪行为的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不符合资格应聘东城街道公办学校聘任制教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