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及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以下停车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制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其中:
👉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和南沙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其他城区(指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下同)由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不高于中心六区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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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住宅停车场除外),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