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庭审调查与法庭辩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于量刑,法院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被告人莫某作为犯罪的组织者、主导者,是主犯,其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谢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处于从犯地位,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