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喜、周彬、李春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0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文号:〔2025〕260号
依据公告:康佳集团2025-102号公告(2025-12-26)
一、核心违规事实
康佳集团2018年5月18日将持股51%的子公司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给广东南方爱视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该交易在2018年6月30日(半年报时点)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却在当期半年报中违规确认并披露相关投资收益,导致财务信息与信息披露不准确 。
二、违法违规认定与法律依据
-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2014年修订)》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 。
- 时任董事长刘凤喜、时任总经理周彬、时任财务总监李春雷因未勤勉尽责,被认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三、监管措施决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对康佳集团、刘凤喜、周彬、李春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四、权利救济途径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五、同步监管动作
同日,深交所出具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24号,对公司及三人同步监管警示,指出其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2.1条、2.5条 。
六、补充要点
- 事项源于2018年历史交易,2025年监管追责,不涉及公司当前经营与财务状况 。
- 警示函属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行政处罚,但会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影响高管任职与公司合规评级 。